论坛帮助
论坛管理细则
一、论坛服务的宗旨
  每个来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论坛的朋友都是为了交流、学习,了解最新的考试资讯,下载学习参考资料,同时学习之余放松身心等的目的而聚于此。而我们的服务宗旨也是给广大朋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健康优质平台。所以,就需要大家共同建设、维护,让我们的这个论坛在一个良性循环的氛围中健康、有序的发展,成长。
二、论坛帖子管理标准
1、帖子的管理
  帖子管理选项: 置顶 精华 锁定 提前 压帖 加亮 移动 复制 合并 删除
2、帖子被删除的情形:
  以下帖子在删除的时候,可同时施加警告处罚。
    1)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和制造谣言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稳定的;
    2)鼓动民族(地区)仇恨、民族(地区)歧视,破坏民族地区团结的;
    3)宣扬色 情、封建迷信、暴力、教唆犯罪的;
    4)侮辱或诽谤他人,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多次或者刻意顶起多年前的旧帖,或者多次进行无意义的投票等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
    7)广告帖;
    8)恶意灌水及恶意刷分帖
3、对于恶意灌水及恶意刷分帖界定如下:
    1)主题帖或回复中纯表情,纯字母。
    2)一次发表的内容分多次发表/回复。
    3)同一内容或相似内容连续3次以上发帖或回复。
    4)帖子/回复中链接过多有广告嫌疑;
    5)恶意翻帖,连续翻同一作者帖子3篇以上。
    6)屠版现象及版聊。
    7)其他形式的恶意灌水刷分等。
2、帖子被移动/合并/压贴/锁定情形
  移动:
    1)贴子内容和该板块宗旨不符。
    2)会员发错帖子后向斑竹提出申请的
  合并:一个人连续发表相关或相似内容帖子且超过三贴。
  压贴/锁定:
    1)可能会引发争论的帖子。
    2)没有违反其他规定,但内容过激的
    3)对管理人员和其他会员进行攻击
    4)直接攻击和干扰论坛管理秩序的
3、置顶/精华
    1)置顶:重要帖子。
    2)精华/提前/加亮:优秀的帖子。
4、帖子/回复被审核的情形:
  1)发帖时可能您的帖子需要审核后别人才能看到。这种情况可能是您的帖子中包含违规信息、链接或词汇,管理员审核后合格的帖子将通过,不合格的帖子将会被直接删除。在帖子待审中请注意不要重复发帖,以免造成混乱。
  2)帖子/回复如果被审核一般最迟24个小时内将能看到所发主题帖/回复。如果24小时候还无法查看该主题帖/回复则该帖子因不合格被直接删除了。
  3)怎样让所发帖子能早点出来或不用审核?
    1.不发广告/色情/违规帖子。2.避免发敏感字眼。像包过,出售,色情等字眼。3.尽量避免发链接。
三、论坛ID管理的标准
1、ID被删除的情况
  大范围的发布广告贴、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帖子。大范围的发布广告贴的标准如下:
    1)会员当天所发主题帖、回复均为广告贴。
    2)一天所发广告贴超过3贴。
    3)恶意灌水
  注:广告贴的鉴定:1.直接发布买卖考试答案,发布招生,招聘,买卖信息等;2.广告软文;3.广告链接。
2、ID的管理
    注册ID时(含签名图片、头像)中含有攻击、侮辱、挑衅、猥亵等内容的,或纯为广告性质的、现任和历届管理人员的名字以及相近名字、注册有影响的社会名人的会员昵称,论坛有随时取消其会员ID的权力。
  对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恶意灌水及恶意刷分、发布广告贴子的用户,将按照规定删除主帖,同时禁言或封ID或封IP处理。
作者:admin   时间:2011-01-20 08:38
论坛用户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用户守则适用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培训网")的论坛。
第二章 论坛用户
  第2条 为享有论坛各项正当权益,论坛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应当同意本规定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注册成为北京注协培训网论坛的正式用户,享有论坛权益,拥有论坛用户基本权限,承担论坛义务。
  第3条 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论坛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一切因其个人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法律责任。用户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不得违反本论坛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4条 用户应该对其用户帐号和密码付保管负责;用户不得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因用户个人行为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5条 本论坛用户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基本资料的请求,司法、检察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三章 ID管理
  第6条 本论坛保留随时取消下述ID和昵称的权利:
    1.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ID和昵称;
    2.包括但不限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头衔注册的ID和昵称;
    3.以国家组织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名称注册的ID和昵称;
    4. 不文明、不健康的ID和昵称;
       5.猥亵的或者对他人进行侮辱、挑衅的ID或昵称;
    6. 恶意注册与管理员、版主或其它版友网名相近并可能引起混淆或纠纷的ID或昵称;
    7. 带有广告性质的ID或昵称;
    8.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ID或昵称。
  第7条 自注册之日起两年未登陆ID,论坛有权收回。
  第8条 论坛有权对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本法第四章所禁止的言行的ID进行注销或封锁,直至交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9条 ID管理未尽事宜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言论规则
  第10条 本论坛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论。并有权决定发布、修改自己发表的文章。同时,享有接受论坛的服务和帮助的权利,参加论坛组织的用户活动,享有要求帮助、监督管理、检举投诉、建议改进的权利。
  第11条 用户在相关讨论区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例外,还需遵守版主对该版的相关规定;遵守本论坛条例的用户在本论坛中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用户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管理团队之间具有平等的人生地位,应该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本论坛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上的所有规定,不得在本论坛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族, 性别,宗教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发表猥亵性的文章,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污辱、漫骂及人身攻击,本论坛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
  第13条 不得利用本论坛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论坛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seqing、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14条  用户不得发布以下对本论坛有所损害等信息,包括签名、昵称等:
    1、病毒代码及其它攻击性程序代码;
    2、未经本论坛同意的任何形式的广告信息;
    3、QQ群等即时聊天群组;
    4、诱使大家公布邮件,QQ、msn、地址等联系方式的信息;
    5、联名报课,分摊报课费用;共享、传播、倒卖网站收费服务信息;
    6、其它扰乱论坛言论秩序的内容。
  第15条  请勿对论坛注册用户进行直接的人身攻击,使用攻击性、挑衅性语言的帖子将被版主提出警告,如没有效果将直接锁定该主题。版主拥有视情况删除此类帖子的权利。
第五章 版权声明
  第16条:本论坛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北京注协培训网论坛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17条:本论坛有权将在本论坛中发表的文章或图片等作品,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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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为"北京注协培训网论坛";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处为"北京注协培训网论坛";
    3、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19条 用户转贴应注明原始出处和时间,并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版权责任。
第六章 处罚规则
  第20条:本论坛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论坛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删帖、锁帖、移动、警告、扣分、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等处罚。
    1、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在各讨论区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言论,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本站声誉者;
    3、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4、模仿论坛管理人员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第21条: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论坛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论坛有权对其做出移帖、锁帖、删帖、警告、扣分、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等处罚。
    1、发表具有歧视,侮辱,挑衅,谩骂,诽谤,教唆(包括枪文及各种形式的诱导和欺骗)性质的内容;
    2、发表不符合版面主题,发表与主题完全无关的回复,或者无内容、无意义的灌水文章;
    3、同一文章贴在二个以上(包括两个)讨论区的(公告性文章除外);
    4、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者;
    5、连续发帖超过半个屏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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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26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27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admin   时间:2011-01-19 14:47